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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AC 365-197-060 项目审查中发现的计划“缺陷”的定义以及应如何记录此类缺陷。(1)如果在项目审查期间,GMA 县/市发现适用的开发法规或综合计划中的政策存在缺陷,则项目审查可根据 SEPA 和其他适用法律继续进行。应将所发现的缺陷记录在案,以备将来可能对开发法规或计划进行修订。申请人可按照本节第 (4)(c) 款的规定进行。项目审查过程不得用作综合规划过程。记录的缺陷应通过综合计划或开发法规的正常修订程序进行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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